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蕉麻
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贴的目的、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 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通过补贴,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先进的农用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从而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灾减灾和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购买中小型农机新机具的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业主(以下统称“购机者”)等。各级农机服务组织使用财政拨款购机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补贴的原则:
1、补贴方法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内支持的规则。
2、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基本目的,要切实保证补实验机的稳压性能不能保证贴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直接兑观到购机者手中。
3、坚持“自筹为主,补贴为辅”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社会办农机的积极性。
4、在补贴的机型选择上,要突出重点,择优补贴。以补贴本市生产、质量可靠的农业机械为土,把农业机械推广与发展地方农机工业结合起来。
第三章 补贴机型及标准
第六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小型农业机械,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由市财政局、农机局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我市农机发展现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中度低以及农民收入情况等,在广泛听取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用、可推广性强、科技含量高、农民乐意接收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每年公布《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产品补贴目录》。
第七条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阶段农机推广重点,产品市场占有程度和市场价格确定,补贴比例在15%—40%之间。原则上对处于初始推广阶段和单台价格较高的农业机械多补,对处于普及推广阶段和单台价格低的产品少补。
第八条 纳入补贴目录产品的农机生产厂家应与市农机局签订《重庆市重点推广中小型农机产品书》,各生产厂家要保证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和逐步降低产品价格,做好培训及售后服务务。
第九条 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对享受补贴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价格进行跟踪了解,对购机者反映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问题进行协调,对产品质量无保证、售后服务差、擅自提价、出具不实发票的厂家取消其产品纳入补贴目录的资格。
第十条 市财政局、农机局根据农机发展需要可选择部分区县作为农业机械重点推广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推广县的补贴标准可高于其他地区,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农机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补贴的申报与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补贴办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由购机者凭购机发票,向所在地农机管理站申报该项补贴资金,由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于当年6月、11月底分两次联合向市农机局及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采取分户登记的办法予以发放。具体操作程序为:
1、购机者持购机正式发票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机站申请登记,乡镇农机站负责查验购机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收集正式发票报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登记。
2、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农机站、县级农机服务组织上报的登记表、发票进行汇总、审查,并填写汇总表(见附表一)及登记表(见附表二),连同正式发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监章后,报送市农机局。
3、市农机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表、发票进行审查,编制全市补助资金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下达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原始发票由市农机局返回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并退购机者。
4、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如数拨付给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专账核算资金,并按登记名册和规定定额兑观到购机者,并要求购机者在登记表领款人栏中签字,留存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是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管好用好此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补贴资金要确保落实到购机者手上。凡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农机局发布的《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产品补贴目录》所规定补贴机型和补贴标准,申报和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镇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由于产能并未跟随旺盛的市场需求同步增长根据《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产品补贴目录》将本年度享受补贴的小型农机新机具目录及补贴办法张榜公告,并向农民作好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妥善保存申领、兑现补贴的原始凭据,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补贴资金兑现和机具推广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区县级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补贴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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